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告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吳東軒陳淑秋 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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