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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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慧嬋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就被告吳慧嬋所為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由通常程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慧嬋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7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後隨即逃亡,並未於審判期日到庭,嗣通緝到案後,本院重行準備程序,經被告自白後,審酌先行以簡式審判結案之共犯刑度,經評議認為本件得逕行依照簡易程序處刑,是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行通常程序後,另行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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