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告 蔡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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