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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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逸洺具保人郭通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10470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通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逸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99年刑保字第371號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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