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許芸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何惠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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