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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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陳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怡君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15,000元×12月÷10%=1,8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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