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號)及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四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