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訴人丙○○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