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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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坤志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