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83號原告丙○○
甲○○乙○○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麗芳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