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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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368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聲明異議案件之違規時間、地點及違規車輛之車牌號碼為何。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政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