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64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