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國
黃健銓 黃家旗 黃木松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忠明 上當事人因與鑫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