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玉玲 債務人 潘巧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既自民國9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三月個(含)以每月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