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鴻明 、債務人即被告 呂聖輝 、 呂聖閎 、 黃詠羚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惟被告呂聖輝、呂聖閎、黃詠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玖仟柒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