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 楊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徽洋 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0,76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81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上訴人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