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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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331號

原告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肆仟 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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