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1896號原告 楊欣瑜 被告 潘忠煜 訴訟代理人 呂耿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