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96號

原告 楊欣瑜

被告 潘忠煜

訴訟代理人 呂耿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莊金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