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 孫丁國 被告
林素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憲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