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原告於九十二年度繳納之「台北縣私立丁○中小學」全學年學雜費金額為多少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方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原告於九十二年度繳納之「台北縣私立丁○中小學」全學年學雜費金額為多少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