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九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碧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九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一─五││壹│壹仟││├─┼───────────────┼──────────────┼────┼───┼────┼───┤│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二─六││壹│壹仟││├─┼───────────────┼──────────────┼────┼───┼────┼───┤│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三─七││壹│壹仟││├─┼───────────────┼──────────────┼────┼───┼────┼───┤│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四─八││壹│壹仟││├─┼───────────────┼──────────────┼────┼───┼────┼───┤│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五─九││壹│壹仟││├─┼───────────────┼──────────────┼────┼───┼────┼───┤│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六─0││壹│壹仟││├─┼───────────────┼──────────────┼────┼───┼────┼───┤│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七─一││壹│壹仟││├─┼───────────────┼──────────────┼────┼───┼────┼───┤│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八─二││壹│壹仟││├─┼───────────────┼──────────────┼────┼───┼────┼───┤│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三九─三││壹│壹仟││├─┼───────────────┼──────────────┼────┼───┼────┼───┤│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二五三九四0─三││壹│壹仟│││1│││││││├─┼───────────────┼──────────────┼────┼───┼────┼───┤│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三0五七─四││壹│貳佰伍拾│││1│││││││└─┴───────────────┴──────────────┴────┴───┴────┴───┘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