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5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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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0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丙○○右二人共同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0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復華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二D00000000│一│三000│乙○○│││份有限公司││一九七││││├─┼─────────┼─────────────┼───────────┼─────┼──────┼────┤│2│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復華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二D00000000│一│三000│丙○○│││份有限公司││一九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