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丙○○○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伍拾陸元貳角,折合新臺幣柒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