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茲以羈押三月期間即將屆滿,案件尚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錫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