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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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第一六九三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詹玲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