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中岳 告訴被告甲○○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須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李中岳對於被告甲○○,在本院審理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當庭表明撤回本件對被告甲○○之告訴,依據右揭規定之說明,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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