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東旺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捌仟
玖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