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台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辛○○相對人乙○○
庚○○戊○○甲○○○己○○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己○○、庚○○、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
相對人戊○○、庚○○、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己○○、庚○○、乙○○、丁○○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相對人戊○○、庚○○、乙○○、丁○○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分別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六十六萬五千五百零一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七十六元│已退郵六百一十四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百七十二元││├─────────────┼─────────────┼──────────┤│共計│六十六萬六千三百四十九元││├─────────────┴─────────────┴──────────┤│上開總額由被告甲○○○、己○○、庚○○、乙○○、丁○○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一││即三十三萬九千八百三十八元,餘三十二萬六千五百十一元由被告戊○○、庚○○、││乙○○、丁○○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