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潮州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台灣土地銀行潮榮分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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