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秩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易字第14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潮秩字第
156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
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
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
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
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總額2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
折算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
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不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