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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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慧真 上訴人即被告 許桂穎
洪木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許桂穎、洪木松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8,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上訴人陳慧真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423,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