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代理人 陳啟仁 相對人 林炳坤 代理人 呂彥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大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已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10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並選任 林瑞成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及申報債權之期間。茲依前開法條,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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