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3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提經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理由
一、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復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收到記載台端為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其內記載「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7月17日108訴333民事裁定,原裁定無記載相對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綜上聲請人依民訴法第232條第1項聲請裁定更正以上錯漏。且原裁定法官無簽名聲請人依民訴227條聲請補正簽名,另原裁定在法官簽名前及錯漏更正前效力未定,聲請人依民訴182條第1項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原裁定審判不公平聲請人依民訴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承審法官等迴避。且聲請人對原裁定已提起抗告,故聲請依民訴491條第2項停止原裁定之執行」,經查,本件經本院以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為由,於108年7月17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觀諸上開書狀,狀名雖有多項聲請名稱,惟未逐一記載各項聲請之具體理由,則解釋該書狀之真意,應為對本院108年7月17日108年度訴字第333號裁定表示不服,即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再者,聲請人雖對本院
108年7月17日108年度訴字第33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並未於該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則其抗告不合程式,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此外,聲請人如認其上開書狀寓有其他聲請之意思,因該書狀未經簽名或蓋章而均不生聲請之效力。聲請人如欲為其他聲請,應另以書狀格式、載明具體理由、簽名後另行具狀提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