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債權人 陳健良 上列債權人陳健良因與債務人 王接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健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代債務人王接、 高珍黃憨羅創 等人代繳地價稅金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接、高珍、黃憨、 羅創之 除戶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王接、高珍、黃憨、羅創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四、請依繼承人人數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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