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82號上訴人 賴治宇 訴訟代理人 魯文倩
周進文 律師被上訴人 游任翔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被上訴人 游雅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及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12-218地號土地)上之同段435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是否占用上訴人所有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與00-000地號土地及系爭2筆土地間之界址何在極有關連,且上訴人復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確定界址訴訟(案號:台中地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332號),訴請確認上開土地間之界址所在,因該確定界址事件判決認定之界址何在,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因而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據以於107年12月1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玆因前開確定界址事件業經臺中地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訴人提出之台中地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33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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