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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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1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名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770,653元,其中緩繳息55,027元部分,再算利息部分,違反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規定,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