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甲○○VAN
乙○○DI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洪榮賢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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