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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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正雄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案號欄中關於「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