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王伯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翔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