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歡喜天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好被上訴人博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30,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李珮妤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