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幫助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幫助詐欺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幫助詐欺罪││├────────┼────────┼────────┼────────┤│宣告刑│拘役6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6年11月12日│96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6年度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60號│字第9658號││├───┬────┼────────┼────────┼────────┤││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2013號│1001號│││├────┼────────┼────────┼────────┤││判決│96.12.25│97.12.30││││日期││││├───┼────┼────────┼────────┼────────┤││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簡上字第│││判決││2013號│1001號│││├────┼────────┼────────┼────────┤││判決│97.01.28│97.12.30││││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49號(已執│字第1889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