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03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加計延滯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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