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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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月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王月里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宣判。茲因被告於宣判期日前之102年10月22日具狀陳報其與告訴人 曾玉婷 雙方訂於102年11月6日至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本件屬告訴乃論之罪,調解成立與否影響被告權益甚鉅,實有俟雙方調解結果再行判決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