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 曾暐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1年11月某日在不詳地點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泓荃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月12日│203,500元│HD0000000│││ 林惠菊 │安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