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375號抗告人 鄭宏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祺正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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