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嘉鳴
張維勳 曾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嘉鳴前就讀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張維勳、曾
瑞貞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08,12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張嘉鳴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4年3月1日(即第20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9,2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張維勳、 曾瑞貞 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嘉鳴、張│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1.83%│││79,279元│維勳、曾瑞│3月1日起│8月25日止│││││貞├──────┼──────┼───────┤││││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3%│││││8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嘉鳴、張│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279元│維勳、曾瑞│4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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