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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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6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洪世鴻
黃愷俊
被 告 蘇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里
區○○街○○號7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則在臺北市,均非屬本院轄
區,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