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3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丁○○
被告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3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勤
法 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