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乙○○
送達處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伍仟貳佰元,折合銀圓陸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仟玖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書記官蔡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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