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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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六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管制使用土地,經限期變更使用而不依限變更土
地使用恢復原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因違
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
十七年三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畫法第二
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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